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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新药业分公司因饮片显微不合格被罚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9/21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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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7号

当事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住所(住址):南开区红旗路保山道淦江路1号

年7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和查处的通知》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00063),药品:蒲黄(生蒲黄)(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鉴别项中显微鉴别按照《中国药典》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年9月2日我局收到复验报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W00499),该药品鉴别项中显微鉴别按照《中国药典》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劣药论处”的情形。

经调查,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共购进蒲黄(生蒲黄)(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两次,共计4kg(1kg/袋*4袋)。第一次是年4月19日从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元/袋;第二次是年6月1日从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元/袋。以上两次购进药品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入库到该公司中药饮片库储存。该药品验收当日即出库,销售至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单价为元/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00063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以及复检报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W00499);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4.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授权委托书》《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号:SS-0586),《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No)《河北****堂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号:SS-0600026)《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No)《药品出厂检验报告》《药品采购明细》《药品检查验收记录》《药品销售记录》《药品温湿度历史曲线图》;5.《药品召回通知》及《药品召回报告》;6.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安市监市函协复函3-10号)。

年4月3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第五条“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年4月19日至年6月1日,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药品蒲黄(生蒲黄)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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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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